《辦理內地使用公証文書流程圖》
根據《中國委托公証人(香港)管理辦法》(下稱"《管理辦法》")之規定,委托公証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、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,証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。
為統一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的出證程序格式及要求,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証業務,提高公證文書質量,司法部於2002年11月根據《管理辦法》制訂《中國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(試行)》(下稱"《辦証規則》"),要求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需按照《辦証規則》各項規定辦理。所有公証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托公証人親自辦理,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,核查當事人身份,見証當事人簽名,並親自在公証文書上簽名,不得由他人代替。委托公証人所辦理的公証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、真實性的要求。
中國委托公証人所辦理的公証文書大致可分為五類:聲明書、証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、証明法律事實、証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、証明雙方或多方面簽署的法律文書;文書的具體內容包括(但不限於):-